微型企业实际投资达10万元,按5万元以内(含风险补偿金)给予投资直接补助;
15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给予连续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
15万元的银行低息贷款支持(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低息贷款)。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四)2012年2月8日以后设立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的除外);
(一)投资证明10万元以上(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二)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乡(镇)街道办证明、租赁的需要提供租赁合同);
(三)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3人以上含投资者)及微型企业带动就业情况表;
(四)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具备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2、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
(六)投资者及带动就业人员类型证明(如:大中专毕业证、返乡农民工证明等六类证明)。
(1)重点扶持行业。重点扶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
(2)重点扶持人群。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6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3)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确定批发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重点扶持行业。
(4)入驻“5个100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
(1)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
(2)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
依据当期扶持计划,以重点扶持范围为主,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行业质量、营业规模、发展前景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团市委收到申请资料后,完成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微型企业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市微企办。
市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将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应当撤销扶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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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申请机会
时间:2019年7月17日——2019年10月31日